《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關於辦理電信詐騙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規定,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1。發送5000條以上的詐騙短信,或撥打500個以上的詐騙電話;
2。在互聯網上發布欺詐信息,瀏覽量超過5000次。
具有上述情節,數量達到相應標準十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