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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多賣壹房多收定金和預付款算不算合同欺詐?

第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壹房多賣”的問題不屬於作為犯罪處理的行為,壹般不宜作為犯罪處理,屬於民事糾紛。妳可以起訴開發商要求履行合同。

二、房地產開發公司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購房者可以要求雙倍賠償支付房款。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解除合同,讓其承擔違約責任。妳要做好應訴的準備。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不能實現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的,不能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壹倍的賠償責任:

(1)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在未告知買受人的情況下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2)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將房屋出售給第三人。

多房出售不能認定為合同欺詐或民事欺詐,要具體分析。最重要的是看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可以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應以合同詐騙罪定罪;如果不能認定,即使被告采取欺騙手段,也應以民事欺詐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