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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法則是什麽?

法律分析:“三個規定”是指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2065438+2005年3月發布的《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辦理具體案件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2065438+2005年3月,中央政法委發布《司法機關內部人員訊問案件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2065438+200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發布《關於進壹步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的若幹規定》。

法律依據: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

第壹條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決定》的有關要求,防止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和具體案件辦理,保障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根據憲法規定,結合司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各級領導幹部應當帶頭遵守憲法和法律,維護司法權威,支持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任何領導幹部不得要求司法機關違反法定職責或者法定程序辦案,不得要求司法機關做妨礙司法公正的事情。

由中央政法委發布

第壹條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的有關要求,防止司法機關內部人員幹預辦案,保障公正廉潔司法,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結合司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司法機關內部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嚴格遵守紀律,不得違反規定幹預其他人員正在辦理的案件,不得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傳遞涉案材料或者查詢案件情況,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案件當事人說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的規定。關於進壹步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特殊關系律師、中介組織的聯系溝通。

第壹條為了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利害關系人、中介組織的聯系和溝通,保障公正司法,根據有關法律和紀律,結合司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利害關系人、中介組織的聯系和溝通,應當符合法律紀律的規定,防止當事人、律師、特殊利害關系人、中介組織以不正當方式幹擾或者影響案件的辦理。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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