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第二十壹條,停止部分版本人民幣的流通,應當報國務院批準,由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兌換停止流通的人民幣,存入當地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金融機構支付停止流通的人民幣,金融機構不得支付停止流通的人民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