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如下:
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之壹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是催收非法債務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壹)使用暴力、脅迫手段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3)恐嚇、跟蹤或騷擾他人。
典型案件
3月5日,肇慶市端州區人民法院對壹起催收非法債務犯罪案件進行了公開宣判。被告人李某等四人因犯催收非法債務罪,分別被判處壹年八個月至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017至2018期間,被告人李某、邱某為催收高利放貸產生的非法債務,多次威脅、脅迫被害人償還債務;2019至2020年期間,被告人李某糾集、雇傭被告人農某、黃某等人從事非法放貸活動,多次采用恐嚇等非法手段脅迫他人還貸,給被害人造成精神壓力,擾亂了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端州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李某等人的行為已構成《刑法》相關規定的非法討債罪,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