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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幣管理法

為維護人民幣聲譽,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制作、復制、買賣人民幣圖樣(包括放大、縮小)以及在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幣圖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並處違法所得1-3倍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5萬元罰款。故意損壞人民幣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人民幣654.38+0萬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了加強人民幣管理,維護人民幣信譽,穩定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人民幣,是指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發行的貨幣,包括紙幣和硬幣。

從事人民幣的設計、印制、發行、流通和回收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拒絕以人民幣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的所有公共和私人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