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者,要感謝領導這麽久的幫助,很感激;最後我會告訴領導,我會盡快做好交接工作,或者積極配合招聘更合適的人才,祝公司越來越好。
擴展數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存在於用人單位,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後可以立即離職,無需用人單位同意,可以要求支付剩余工資和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並辦理離職手續。
用人單位未提前30天離職是違法的,用人單位不具備《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此時,員工直接提交辭職信是違法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和招用勞動者發生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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