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九條機動車不得超過核定人數載客,客運機動車不得違反規定載貨。
第九十二條公路客運車輛超過核定載客人數載客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額定乘員20%或者違規載貨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有前兩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拘留,直至消除違法狀態。運輸單位的車輛有本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情形,經處罰後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記分分值
壹、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壹的,記12分:
(三)駕駛載客汽車(不含公共汽車)和校車載客超過核定人數20%的。
二、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壹的,壹次記6分:
(三)駕駛營運客車(不含公交車)或者校車載客超過核定人數20%,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客超過核定人數20%的。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五條機動車載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高速公路上載客汽車不得超過核定載客人數,但按規定免費的兒童除外。客滿時,按規定免費的兒童不得超過核定載客人數的10%;
(二)貨車車廂不得載客。在城市道路上,貨運機動車在離開安全位置的情況下,車廂內可搭載1至5名臨時工;貨物高度超過車廂欄桿時,不得載人;
(3)不準12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乘坐摩托車後座,輕便摩托車不準載人。
中國人民代表大會網-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滄州市人民政府-《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