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書面通知,郵寄或者投遞壹份文件給妳,然後讓妳在送達回證上簽字,交給法院。通知妳何時何地、與誰壹起參加訴訟活動以及註意事項等等。
2.電話通知。如果法院認為可以電話通知妳,他們會電話通知妳。他們電話通知妳的時候,會先確認妳的身份,然後說明自己是哪個法院的,通知人是哪個具體單位(比如民事審判庭或者刑事審判庭),叫什麽名字,電話號碼。雙方確認無誤後,他的通知內容也是上述內容。通知之後,法院會記錄什麽時候,誰通知的,他的聯系方式等等。
當法院傳喚妳時,他還會詢問妳對到法院進行審判或調解或其他訴訟活動的時間的意見,並最終確定訴訟活動的時間。
所以如果“法院”只發給妳壹個驗證碼,妳就不用理會他了。就當垃圾郵件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當事人。公開開庭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開庭時間和地點。第壹百三十七條開庭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
開庭時,審判長應當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和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第壹百三十八條法庭調查應當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a)各方的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和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證人的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四)宣讀鑒定意見;
(五)閱讀勘驗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