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想打官司,收到律師函後和對方商量如何解決。妳可以拒絕簽署律師函,甚至可以不和對方律師說話,但這可能會導致妳接下來收到法院傳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九條* * *律師擔任法律顧問,應當按照約定,就有關法律問題向委托人提供咨詢意見,起草、審查法律文書,代理參加訴訟、調解或者仲裁活動,辦理其他委托的法律事務,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