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四條實行日常巡查、審查用人單位按要求提交的書面材料、受理舉報和投訴的方式。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為用人單位有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需要查處的,應當及時立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受委托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組織應當設立舉報、投訴信箱和電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應急預案,及時處理因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引發的群體性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