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請人:張XX,男,漢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市XX鎮XX村XX路,電話:
申請請求妳院依法對被執行人張XX采取高消費限制令,以有效執行XX市人民法院(20XX)初字第號生效民事判決。XX。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買賣合同糾紛壹案,妳院受理後,以(20XX)今敏初字第號判決書進行了判決。被告張某某應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原告支付人民幣XXXXXXXX元;本案受理費6591元,由被告負擔。
壹審判決已經生效,申請人向妳院申請強制執行,妳院已受理,案件進入執行階段。
但在此期間,被執行人張XX未在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他采用各種迂回手段,執意采取各種惡意行為逃避執行,致使申請人的上述有效債權無法依法執行,嚴重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
現為充分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向妳院提出,請妳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張XX高消費的規定》發出限制被執行人張XX高消費的裁定,以督促張XX盡快配合妳院或主動聯系申請人協商解決案件執行事宜。
向XX市人民法院起訴。
申請人:年月日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相關消費的規定》第三條,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在采取消費限制措施後,不得有下列非生活、工作必需的高消費和消費行為: (壹)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火車軟臥、船舶二等艙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高消費的;(三)購買房產或新建、擴建、高檔裝修住房;(四)租賃高檔寫字樓、酒店、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置非必需車輛;(6)旅遊度假;(七)子女就讀收費高的民辦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及其他動車組列車壹等及以上座位等非必需消費行為。被執行人是單位的,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和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將個人財產用於私人消費實施前款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執行。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準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