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擾民報警處理方法如下:
(1)違反社會生活噪聲汙染防治有關法律法規,制造噪聲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給予警告;
(二)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六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實施統壹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噪聲汙染防治實施統壹監督管理。
各級公安、交通、鐵路、民航、港務監督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對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的噪聲汙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建設單位必須提交環境影響報告書,規定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措施,並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準。
在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應有建設項目所在地單位和居民的意見。
二、噪音擾民的情況有哪些?
1,鄰裏之間、樓層之間的生活噪音;
2、裝修施工造成的噪聲擾民;
3.動物,尤其是狗的叫聲產生的噪音會幹擾人們;
4、商場、商店等活動、營銷等產生的噪聲擾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