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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抓人的過程

警察抓人的過程如下:

壹。請求和批準逮捕:

1,公安機關提請逮捕;

2.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

第二,決定逮捕;

三。執行逮捕:

1,報案;

2.立案;

3.調查;

4.破案。

公安機關決定立案的條件:

1,存在犯罪事實;

2、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這屬於該案的管轄範圍。

嚴禁公安機關超權限辦案、插手經濟糾紛。

偵查部門在偵查過程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應當撤銷案件:

1,無犯罪事實;

2、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無需追究刑事責任的;

3、犯罪已過訴訟時效期間;

4.通過大赦免除處罰;

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6.其他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六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履行下列職責:

(壹)預防、制止和調查違法犯罪活動;

維護公共秩序,制止危害公共秩序的行為;

(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施消防監督;

(五)管理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法律、法規規定的特殊行業的管理;

(七)守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和重要場所、設施;

管理集會、遊行、示威;

(九)管理家務、國籍、出入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的居留和旅行;

(十)維護國(邊)境治安秩序;

(十壹)對被判處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執行刑罰的情況;

(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

(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項目的治安工作,指導治安委員會等群眾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