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費者投訴處理辦法》第四條、第15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局在職權範圍內受理的消費者投訴屬於民事糾紛,實行調解制度。工商行政管理局將在收到消費者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進行處理並告知投訴人。
不予受理或者終止投訴的,不屬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範圍;購買的商品超過保質期後,被申請人不再承擔違約責任;其他組織如消費者協會或人民調解組織已經調解或正在處理,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