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八十條作為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有限合夥企業的有限合夥人資格。
第八十壹條有限合夥人退夥後,以其退夥時從有限合夥企業取回的財產對退夥前原因造成的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八十二條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夥人轉為有限合夥人或者有限合夥人轉為普通合夥人,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
第八十三條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的,對有限合夥企業在擔任有限合夥人期間發生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八十四條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的,對其擔任普通合夥人期間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