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國有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國發[1986]77號)第二條規定,職工有下列行為之壹,經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無效的,企業可以辭退:(1)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影響生產、工作秩序的。(2)違反操作規程,損壞設備和工具,浪費原材料和能源,造成經濟損失。(3)服務態度差,經常與顧客吵架或損害消費者利益。(4)不服從正常調動。(五)貪汙、盜竊、賭博、營私舞弊,尚不夠刑事處罰的。(6)無理取鬧,打架鬥毆,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的。(七)有其他嚴重錯誤的。符合開除、辭退條件的職工,參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