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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內可以口頭辭職嗎?

法律分析:

1.口頭辭職是有效的,但用人單位需要證明員工已經口頭辭職。同時,辭職必須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第二,員工主動辭職沒有補償,被迫辭職的除外。壹般情況下,用人單位辭退員工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包括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等,都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計算以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為依據,有以下標準:

(1)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給勞動者。

(2)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三)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為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期限最長不超過十二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壹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衍生問題:

辦理離職手續簽字時可以拒簽嗎?

如果不符合實際情況,可以拒簽。法律規定,單位口頭辭退員工是無效的。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使用工作時間時,也應提前告知勞動者解除原因,並按程序書面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口頭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