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三十壹條電信用戶申請安裝或者遷移電信終端設備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保證在公告的期限內安裝開通;因電信業務經營者原因逾期未安裝開通的,應當按照每天收取的安裝費、搬遷費或者其他費用金額的1%的比例向電信用戶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