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非法改裝車輛的處罰如下:
(1)改變車身顏色、改變車輛發動機和車架,十日內未辦理變更手續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二)改變發動機類型,改裝車輛排氣管,加裝車輛後導向翼和車輛前探照燈的,責令恢復原狀,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3)家用車輛應當更換輪胎尺寸,在車身周圍加裝防護裝置,責令恢復原狀,並處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壹)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的;
(二)改變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的;
(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和保險標誌。
(四)使用其他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的。
2.非法改裝車輛的標準是什麽?
1.改變車身顏色、更換車輛發動機和車架,在十日內未辦理變更手續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2.改變發動機類型,改裝車輛排氣管,安裝車輛後導流翼,在車輛前方安裝探照燈,責令恢復原狀,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3、家用車輛更換輪胎尺寸並加裝大型圍擋保護裝置的,責令恢復原狀,給予警告或者處500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