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公司沒錢交社保,勞動者協商不了,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解決投訴的好處是,壹旦用人單位收到勞動行政部門的處理通知,如果沒有特殊原因,用人單位可能會在勞動行政部門的壓力下及時支付勞動者的工資,這樣勞動者就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以最低的成本解決拖欠工資的問題。
二、投訴不能解決的,職工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1)調解組織: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1)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二)依法成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三)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2)調解過程:
1.當事人可以書面或者口頭申請勞動爭議調解。
口頭申請的,調解組織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爭議事項、申請調解的理由和時間。
2、調解勞動爭議,應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的事實和理由,耐心疏導,幫助他們達成協議。
3.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
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並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後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
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4.達成調解協議後,壹方當事人在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5.就支付未支付的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用、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未在約定期限內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憑調解協議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簽發支付令。
三、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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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未繳納或者補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查詢其在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並可以向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申請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提供擔保並簽訂緩繳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