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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組織部印發了《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規定》。

經中共中央批準,中央組織部於2008年2月4日印發了《中國共產黨黨費征收、使用和管理規定》(以下簡稱《黨費征收規定》)。

《黨費收繳規定》根據工資制度改革後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構成和目前企業工資構成的實際,明確了在職黨員繳納黨費的計算基數,並根據新形勢下黨員收入變化情況,將在職黨員繳納黨費的檔次和比例由過去的五檔五比例調整為四檔四比例。即“相對固定、定期的工資收入(稅後)3000元(含)以下的按0.5%,3000-5000元(含)的按1%,5000-10000元(含)的按1.5%。對退休人員中黨員收繳黨費的規定,參照過去在職職工黨員繳納黨費的辦法執行,調整為每月以退休費總額或養老保險總額為計算基數,5000元以下按0.5%繳納,5000元以上按1%繳納。

《黨費征收條例》明確規定,農民黨員每月繳納標準為0.2元-1元,其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根據當地情況確定;黨員,學生,黨員,領取當地低保等低收入人群,每月仍以0.2元繳納黨費。《黨費征收條例》還規定了年薪制職工中的黨員、無月收入的黨員繳納黨費的方式。

《黨費征收條例》提出黨員自願多交黨費;黨員交納黨費確有困難的,經黨支部研究並報上壹級黨委批準,可以少交或免交黨費。《黨費征收條例》要求,黨費的使用和保留要向基層黨組織傾斜;要把黨費工作作為黨務公開的重要內容,定期公開黨費的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切實加強黨費的檢查、監督和管理。

黨費收繳規定自2008年4月1日起執行。

全文如下:

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規定* * *

按照黨章規定向黨組織繳納黨費,是* * *產生黨員和黨員對黨組織應盡義務的最起碼條件。黨費的收繳、使用和管理是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和黨員隊伍建設的壹項重要工作。為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進壹步加強和改進黨費的收繳、使用和管理,特作如下規定。

第壹,收繳黨費

第壹條按月領取工資的黨員,應當每月根據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固定的工資收入(稅後),按照規定的比例繳納黨費。

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固定的工資性收入包括:崗位工資、等級工資、機關工作人員津貼(不含工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津貼補貼;政府工作人員的崗位工資、技術等級(崗位)工資、津貼和補貼;企業人員工資收入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和生活部分(獎金)。

第二條黨員繳納黨費的比例為:月工資收入(稅後)低於3000元(含3000元)的,按月工資收入的0.5%繳納;3000元至5000元(含5000元),支付1%;5000元至10000元(含10000元),支付1.5%;10000元,支付2%。

第三條黨員是實行年薪制的人員之壹,參照第壹條、第二條的規定,以當月實際收到的工資收入繳納黨費。

第四條黨員為無月收入的個體戶,參照第壹條、第二條的規定,以其上壹季度的月平均凈收入繳納黨費。

第五條黨員、退休幹部和工人,以每月實際領取的退休費或養老金總額為計算基數,5000元以下(含5000元)按0.5%繳納黨費,5000元以上按1%繳納黨費。

第六條農民黨員每月繳納會費0.2元-1元。黨員、學生、下崗失業黨員、靠養老金或救濟金生活的黨員、領取當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黨員,每月繳納黨費0.2元。

第七條黨員交納黨費確有困難的,經黨支部研究並報上級黨委批準,可以少交或者免交。

第八條預備黨員自支部大會批準為預備黨員之日起繳納黨費。

第九條黨員壹般應當向其正式組織關系所在的黨支部繳納黨費。黨員,持有《中國* * *生產者黨流動黨員活動證》,外出期間可憑該證向流入黨組織繳納黨費。

第十條黨員工資收入發生變化後,從按新的工資標準發放工資的當月起,按照新的工資收入按規定比例繳納黨費。

第十壹條黨員自願多交黨費。自願壹次性繳納黨費1000多元,全部上繳中央。具體措施是:基層黨委匯總信息,提供黨員簡介,通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門、中央直屬機關工委組織部、中央國家機關工委組織部、國務院國資委黨委組織部轉發至中央組織部, 中央金融機構黨委組織部、鐵道部政治部、解放軍總政治部黨委組織部。 中央組織部給我開收據。

第十二條黨員應增強黨員意識,主動按月交納黨費。特殊情況下,經黨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納壹次黨費,也可以委托親屬或其他黨員代為交納或繳納。繳納黨費的時間壹般不超過6個月。

第十三條對不按規定交納黨費的黨員,黨組織應及時對其進行批評教育,並限期改正。無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繳納黨費的黨員,按自行退黨處理。

第十四條黨組織應當按照規定收取黨員會費,不得繳納或者截留黨員會費,不得以規定以外的各種名義要求黨員繳納“特殊黨費”。

第十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央金融機構,鐵道部政治部,民航局黨委,解放軍總政治部,每年按黨員實繳黨費總額的5%繳納。向中央繳納的黨費應於次年4月底前匯入中央組織部黨費帳戶,不得少繳或緩繳。

第十六條。有鐵路、民航系統關系的地方黨委,每年按黨員實繳黨費總額的65,438+00%的比例向地方黨委繳納黨費。中國人民銀行地市級分行和其他中央金融機構省級分行黨委按黨員實繳黨費總額的5%向當地黨委繳納黨費,其他機構和下屬單位黨委不再向當地黨委繳納黨費。

第二,黨費的使用

第十七條會費的使用應堅持統籌安排、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

第十八條黨費的使用應當向農村、街道社區等困難基層黨組織傾斜。

第十九條黨費必須用於黨的活動,主要作為黨員教育經費的補充。其具體使用範圍包括:(1)培訓黨員;(二)訂閱或者購買用於在黨員中開展教育的報刊、資料、音像制品和設備;(三)表彰先進基層黨組織、優秀黨員和優秀黨務工作者;(4)資助生活困難黨員;(5)資助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黨員,並修復黨員中被災害損壞的教育設施。

第二十條會費的使用和分配必須由集體討論決定,不能由個人或少數人說了算。

第二十壹條分配黨費的請示,應向上級黨組織提出,不得申請。上級黨組織撥給的黨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黨費的管理

第二十二條黨費由黨委組織部代表黨委統壹管理。黨費的具體管理由承擔黨員教育管理職能的各級黨委和組織的內設機構承擔。

第二十三條黨費的具體財務工作,由各級黨委組織部門設立的財務機構或者同級黨委的財務機構辦理。必須指定專人負責,會計和出納分開設置。黨費核算和會計檔案管理參照財政部制定的《行政單位會計制度》執行。

第二十四條黨費以黨委或黨委組織部的名義單獨設立銀行賬戶,必須存入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不得存入其他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黨費利息是黨費收入的壹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黨費安全,不得利用黨費賬戶從事經濟活動,不得將黨費用於購買國債以外的投資。

第二十五條黨委組織部門應當加強黨費管理人員的培訓,提高他們的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黨費管理人員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會費管理人員變動時,應嚴格按照會費管理的有關規定和財務制度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十六條黨費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應當作為黨務公開的重要內容。黨的基層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應當在黨員大會或者黨的代表大會上報告(或者書面報告)黨費的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接受黨員或者黨的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和監督。地方各級黨的委員會應當每年向同級黨的委員會和上級黨的委員會報告黨費的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同時通報下級黨組織。黨支部每年向黨員公布壹次黨費收繳情況。

第二十七條黨的地方委員會和基層委員會可以保留黨費。具體留存單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國務院國資委、中央金融機構黨委、鐵道部政治部、民航局黨委、解放軍總政治部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確定,留存比例向基層傾斜。

第二十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門、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組織部、國務院國資委黨委、中央金融機構黨委組織部、鐵道部政治部、民航局黨委組織部、解放軍總政治部於每年4月底前向中央組織部提交書面報告。報告內容為:上壹年度黨費的收繳、使用和結余數額;黨費的主要項目;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經驗、做法、存在的問題及改進建議。

第二十九條各級黨委和組織應當每年檢查壹次黨費的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總結經驗,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三十條違反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規定的,依據《中國* * *黨紀處分條例》及有關規定,嚴肅查處,觸犯刑律的。

第三十壹條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黨組織的會費收繳、使用和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參照本規定制定。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自2008年4月6日起施行。以前規定與本規定不壹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