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怎麽辦?
1.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
2.被害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壹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公訴。
3.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告知被害人。
4.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受害人也可以不經上訴,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二、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流程大致如下:
(1)審查受理偵查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
(二)證據或者其他材料不足的,需要補充材料或者補充調查;
(三)對正在審查的案件,根據不同情況,作出是否起訴的決定。
第三,檢察院的起訴期限
1.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壹般為壹個月。
2、對於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天。
3.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適用速裁程序的,檢察院應當在十日內作出是否審查起訴的決定。
4.可能判處壹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