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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如何宣布不起訴的信息。

刑事案件中可能被起訴的人未被釋放,未收到檢察院發送的不起訴決定書的,可以認為檢察院已作出不起訴決定,案件被害人未收到不起訴決定書。也可以認為檢察院作出了不起訴決定,查封、扣押、凍結可能被起訴人財產的機關收到檢察院發出的解除查封、扣押、凍結通知書的,也可以認為檢察院作出了不起訴決定。

1.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怎麽辦?

1.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

2.被害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壹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公訴。

3.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告知被害人。

4.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受害人也可以不經上訴,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二、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流程大致如下:

(1)審查受理偵查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

(二)證據或者其他材料不足的,需要補充材料或者補充調查;

(三)對正在審查的案件,根據不同情況,作出是否起訴的決定。

第三,檢察院的起訴期限

1.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壹般為壹個月。

2、對於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天。

3.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適用速裁程序的,檢察院應當在十日內作出是否審查起訴的決定。

4.可能判處壹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