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居民大病補充保險籌資標準提高人均35元,其中城鎮參保居民每人每年20元的大額醫療費用全部用於大病補充保險,不足部分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按每人15元的標準納入大病補充保險基金。居民自己不會支付額外的費用。
城鎮居民大病補充保險基金實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節余的原則。城鎮居民大病補充保險設置最低起付線和最高支付限額。以上表城鎮居民家庭年可支配收入標準作為本年度最低支付標準,最高支付限額定為65438+萬元。
城鎮居民大病補充保險由商業保險機構代理。代理商業保險機構通過政府招標確定。規定代理商業保險機構利潤率控制在5%以內,實際支付低於補償目標95%的剩余費用全部返還城鎮居民大病補充保險基金。
調整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門診統籌結算管理辦法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統籌結算管理辦法》從四個方面進行了調整,從2015 1起執行。調整後,門診報銷比例有所提高,三級醫院從50%提高到60%,二級以下醫院從50%提高到80%。
慢性病定點醫院放寬了,由原來的二級醫院改為三級醫院。
取消乙類慢性病申報辦理,提高門診統籌支付限額,將4000元以下(含4000元)乙類慢性病與普通門診合並,統壹按4000元標準執行。限額4000元以上的乙類慢性病調整為甲類慢性病,隨時申報備案。
門診統籌的起付標準設定為壹個年度內支付1000元。
明確和調整城鎮職工醫療保險
市政總體規劃相關政策
2013年10月28日印發實施的《關於實施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有關問題的通知》,進壹步明確和調整了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市級統籌有關問題,包括六個方面:
(壹)退休後按統籌賬戶結合8%參保的個人,以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80%為基數,按6%壹次性繳納本人剩余年限的基本醫療保險費,退休後享受統籌賬戶結合的醫療保險待遇;按統籌住院4.5%比例繳費的個人參保人員,退休後仍按4.5%比例壹次性繳費,享受統籌住院醫療保險待遇,不建立個人賬戶。壹次性繳納有困難,但可以按照在職職工繳費標準逐年繳納,剩余年限繳納後不再繳納。參保個人退休前,有8%和4.5%兩種繳費標準信息,最後壹次繳費的標準為退休後繳費標準。
(二)已辦理退休手續的被征地農民,應按照2004年第2號令的規定壹次性繳納20年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額醫療保險費。1市政府201,退休後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退休年齡的,按參保當年繳費基數的4.5%分三個年齡段繳納當年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額醫療保險費。
(三)在統籌地區外(含自治區本級)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可以累計,但在我市實際參保繳費年限不少於20年。市屬各縣納入市本級的參保人員,繳費年限在各縣可連續計算,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不少於20年。城鎮居民醫保轉城鎮職工醫保的,城鎮居民醫保繳費每滿1年可按城鎮職工繳費2個月折算。
(四)2004年以前65438+2月31,連續軍齡或工作年限計算為繳費年限,且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在我市實際累計繳費年限不低於15。15年未足額繳費的,可按20165438政府令1第十八條繳納醫療保險費,享受退休人員醫療待遇。
(5)調整職工醫保住院統籌基金起付標準,參保人壹年內首次在定點機構住院:三甲醫院1,000元,3B醫院800元,二院500元,二院以下醫院及社區衛生服務中心300元。兩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標準仍按2065438號政府令11的規定執行。從門診治療到住院治療,按壹個起付標準收費。
(六)在《關於實施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發的同時,廢止《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的通知》(呼發〔2007〕4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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