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規定,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鐵車輛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六十五條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壹百六十六條無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的,無論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從其規定。第壹千二百四十三條未經許可進入高度危險活動區域或者高度危險物品儲存區域並受到損害的,管理人能夠證明已采取充分的安全措施並盡到充分警示義務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確保高度危險場所安全的責任。第1244條高度危險責任的賠償限額承擔高度危險責任,法律規定賠償限額的,依照其規定,但行為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第壹千二百三十九條持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劇毒、高放射性、腐蝕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險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持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的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