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法院立案流程:
1.將起訴材料提交法官審核,經法官審核意見和處理指令後,轉交書記員;
2.根據書記員的安排,憑繳費通知書到繳費處繳納訴訟費;
3.憑繳費回執到原書記員窗口辦理備案手續,領取受理通知書、證明通知書、傳票等材料。立案的流程基本和以上步驟壹樣。
二、民事和行政訴訟案件應提供:
1,民事、行政投訴,投訴必須註明雙方聯系電話或方式;
2.原告為個人的,需提供身份證復印件;原告為單位的,需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需提供身份證或營業執照原件以供核對);
3.起訴證據壹份(按被告人數提供壹份),起訴證據登記為證據清單(也按被告人數提供壹份);
4、按被告人數和第三人數量提供起訴證據復印件和證據清單復印件。其中,離婚案件須提供:①結婚證、結婚申請書復印件或事實婚姻關系證明;(2)法院必須分割的有爭議財產清單(包括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其中,行政訴訟案件須提供:證明被告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相關證據,被告被訴不作為的,須證明原告已向被告投訴或申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二條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
第壹百二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開庭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開庭時間和地點。
第壹百三十五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