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訴訟文書送達被告住處時,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被告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名。
2.被告不服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由送達人的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進行留置送達。
3.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
4.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通過上述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應當公告送達。公告後六十日,視為送達。
5.經上述送達程序後,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缺席判決的,人民法院還應當向缺席的當事人宣布判決,並按照法定方式和程序送達判決書。缺席的壹方下落不明,沒有代理人,或者通過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在法院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公告,或者在報紙上刊登公告。自發出之日起60天後,該公告應被視為已送達。如不服本判決,當事人可在公告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及副本。判決逾期,即發生法律效力,可以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八條
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達受送達人。如果受送達人是公民,我不會交給他的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或者組織的負責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向人民法院指定代理人的,應當送交代理人簽收。
送達日期為受送達人的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負責接收、訴訟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簽收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