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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老賴無房產實施新規是什麽?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這意味著針對老賴的新規中,增加了案件終結執行程序後刪除失信名單的規定。在這份《修改決定書》中明確指出,本執行程序終止後,法院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兩次查詢被執行人財產,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財產線索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刪除失信信息。

梳理壹下上述判決的意思是,如果被執行人沒有錢,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沒有被執行人的錢信息,那麽法院就會刪除老賴的信息。據說這在社會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會效果。畢竟完善了救濟渠道和退出失信名單的規定。簡單來說,被執行人沒有財產執行,法院應該刪除失信信息。

但是這個規定出臺的時間不長,短期內也沒有出現過這樣的案例。但是這個執行程序只是合法的?真的沒有財產可以執行嗎?並不是說被執行人實際上絕對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

很多人都贊同這個觀點,因為刪除不可信信息之前是有壹些限制的。這壹規定在壹定程度上考慮到了被執行人和被執行人之間的利益平衡,以保證失信名單制度效果的有效發揮。

但這壹決定意味著,執行程序結束後,雖然被執行人沒有受到背信處罰,但需要限制消費。他不能坐高鐵和飛機,不能住星級以上的酒店,不能出入夜店和高爾夫球場消費。希望在法律完善的同時,也要考慮到被執行人的利益。不知道大家對這個修正案怎麽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