梳理壹下上述判決的意思是,如果被執行人沒有錢,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沒有被執行人的錢信息,那麽法院就會刪除老賴的信息。據說這在社會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會效果。畢竟完善了救濟渠道和退出失信名單的規定。簡單來說,被執行人沒有財產執行,法院應該刪除失信信息。
但是這個規定出臺的時間不長,短期內也沒有出現過這樣的案例。但是這個執行程序只是合法的?真的沒有財產可以執行嗎?並不是說被執行人實際上絕對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
很多人都贊同這個觀點,因為刪除不可信信息之前是有壹些限制的。這壹規定在壹定程度上考慮到了被執行人和被執行人之間的利益平衡,以保證失信名單制度效果的有效發揮。
但這壹決定意味著,執行程序結束後,雖然被執行人沒有受到背信處罰,但需要限制消費。他不能坐高鐵和飛機,不能住星級以上的酒店,不能出入夜店和高爾夫球場消費。希望在法律完善的同時,也要考慮到被執行人的利益。不知道大家對這個修正案怎麽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