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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司法確認不予受理的範圍

法院對調解協議申請司法確認不予受理的,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中規定:

第三百五十七條當事人申請對調解協議進行司法確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

(壹)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

(二)不屬於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管轄。

(三)申請確認婚姻關系、親子關系、收養關系等身份關系無效、有效或者解除的;

(四)涉及適用其他特別程序、公告程序、破產程序的;

(五)調解協議內容涉及產權確認和知識產權的。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發現上述申請不予受理的,應當裁定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程序中應註意的問題及對策

2014年,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通過司法確認程序確認人民調解協議案件301件,為建立和完善訴訟與非訴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發揮了良好作用。西城法院經過調查發現,這些已確認的案件中,部分存在以下四個方面的問題,需要慎重處理:

第壹,訴訟標的存在權利瑕疵。壹種是訴訟標的可能被查封、扣押,比如房屋可能歸* * *,或者可能存在權利瑕疵,比如被查封;另壹種是訴訟標的有其他權利人,比如* * *,或者繼承確認的情況下有其他繼承人。

2.確認申請人有身份缺陷。壹種是可能不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是當事人本人的簽名;另壹種是當事人是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表達真實意思,他人代為行使權利、承擔義務。

3.雙方申請人提交虛假確認書。壹種是當事人提出規避法律法規的司法確認,從而通過規避相關規定取得權利,比如規避購房限制、機動車數量限制等;另壹類是故意隱瞞重要信息或者虛構事實,在其他情況下侵犯案外人的合法權利。

第四,不適合確認。壹種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程序的若幹規定》第四條明確規定的人民法院立案時不予受理司法確認的四種情形;

另壹類是人民調解委員會不能受理調解糾紛,接受調解。比如法律法規規定只能由專門機關處理的,或者法律法規禁止采用民間調解方式解決的,人民法院、公安機關或者其他行政機關已經受理或者解決的。

針對上述問題,西城法院提出以下對策:

壹是嚴格審查申請人身份,確認是否屬於申請人真實意思表示,通知雙方當事人申請人必須同時出庭。壹方當事人經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司法確認程序終止,辦理撤回司法確認申請。

經審查,調解協議可能涉及案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責令當事人提供必要的證據。當事人不能提供的,駁回申請。

二、嚴格審查訴訟標的的權利狀況。及時與其他部門溝通,建立長效司法查詢機制,如與民政部門溝通,房管局查詢房屋權屬狀況,銀行查詢有爭議賬戶狀況等。

第三,與人民調解委員會溝通協商,建立綠色通道,定期通報調解協議未確認的情況,既方便訴訟,提高訴訟與非訴的對接,又能及時反饋存在的問題,力求在源頭上規避訴訟風險。

司法確認案件的受理範圍主要包括:

人身損害賠償、債務、財產分割、贍養、撫育、撫養、繼承、相鄰關系、婚約財產、宅基地、財產所有權、合夥關系、農業承包合同、勞務合同、借款合同、保管合同、運輸合同、施工合同、承包合同、租賃合同、借貸合同、贈與合同及其他糾紛。

人民法院不受理司法確認案件的範圍:

1,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範圍或者不屬於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管轄的;

2.確認身份關系;

3.確認收養關系;

4.確認婚姻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壹條經依法設立的調解組織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申請司法確認的,雙方當事人應當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下列人民法院提交:

(壹)人民法院事先邀請調解組織進行調解的,應當提交發出邀請的人民法院;

(二)調解組織進行調解的,向當事人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調解組織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調解協議涉及的糾紛應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應當提交相應的中級人民法院。第二百零二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裁定調解協議有效,壹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經調解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二百零四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裁定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的,當事人可以根據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