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處理結案時間視具體情況而定:輕傷事故5日內;15天內壹般事故;20天內發生重大和特大事故;因交通事故情況復雜,不能按期確定的,經上壹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分別延長5日、15日和20日;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後15日內向上壹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上壹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重新認定申請後30日內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
2.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壹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鑒定機構確定完成檢驗鑒定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超過30日的,應當報上壹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60日。
第六十五條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在制作後三日內送達當事人,並告知申請復議、調解、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和期限。
二、發生事故後該怎麽辦?
1.立即停車。停車後,按規定拉緊手剎,切斷電源,打開危險報警閃光燈。如果夜間發生事故,需要打開示寬燈和尾燈。在高速公路上發生事故,也要按規定在車後設置危險警示標誌;
2.及時報案。事故發生後,撥打或委托過往車輛、行人向附近公安機關或執勤交警報案。在交通警察到達之前,不要離開事故現場。
3、保護現場,保護現場原狀,包括車輛、人員、牲畜及遺留痕跡、散落物不隨意移動;
4、搶救傷者或財產,在確認傷者的傷勢後,可采取緊急搶救措施,應盡最大努力搶救,包括止血、包紮、固定、搬運和心肺復蘇等。;
5.要註意防火防爆。事故當事人還應采取防火防爆措施。首先要關閉車輛的發動機,排除其他可能引發火災的隱患。
6.協助現場勘查取證,交通警察勘查現場和調查取證時,當事人必須向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如實陳述交通事故的經過,不得隱瞞交通事故的真實情況,並應積極配合和協助交通警察處理善後事宜,等待公安交警部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