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快遞暫行條例(征求意見稿)》第二十三條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將快件投遞到約定的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理人,並告知收件人或者代理人當面驗收。收貨人或代理人有權當面驗收。
對於無法投遞的快件,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退回寄件人;進出境快件和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依法辦理海關和檢驗檢疫手續。
擴展數據:
快遞運輸的相關要求規定:
1.因快件內件延誤、丟失、損毀、短少等損害用戶合法權益的,用戶可以向快件商標、商號或者快件所屬企業要求賠償,也可以向實際提供快遞服務的企業要求賠償。
2.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二十四條關於禁止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規定。
中央人民政府-快遞暫行條例(征求意見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