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立案登記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條,人民法院對起訴和自訴的申訴,壹律受理,出具書面文書,註明收到日期。人民法院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或者自訴,應當當場登記立案。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和自訴,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說明。
人民法院立案庭登記後,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審判庭審理。在立案方面,當事人可以就不受理申訴、收到申訴後不出具書面證明、不壹次性告知當事人補正申訴內容、不立案、拖延立案、幹擾立案、不立案、不作出裁定、決定等違法違紀行為向人民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投訴。
擴展數據:
法院登記的相關要求如下:
1.當事人提交的起訴狀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壹次性書面告知其在指定期限內補正。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補正的,人民法院決定是否立案的期限自收到補正材料之日起計算。
2.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未改正的,應當退回投訴並記錄在案;堅持起訴和自訴,裁定或決定不予受理或立案。補正後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或者決定不予受理或者立案。
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立案登記若幹問題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