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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調解書怎麽簽收?

簽收調解的流程是雙方先明確各自的責任,與相關法律協商,協商後向當事人提出建議方案,但不能強迫當事人接受該方案,調解方案可以由當事人提出並簽收。

1.簽收調解的流程是怎樣的?

調解開始後,法官應當認真聽取當事人對案件事實和理由的陳述,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明確各自的責任。然後,有針對性地向雙方解釋相關政策和法律,引導雙方就具體爭議問題進行協商。在協商過程中,法官可以提出建議供雙方參考,但不能強迫雙方接受該建議。雙方或者壹方也可以提出調解方案。調解協議通常在調解方案的基礎上形成。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法院應當將調解協議的內容記入筆錄,並由雙方當事人或者特別授權的訴訟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簽名。

二、法院調解書簽署後如何送達當事人?

1,直接發貨;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將訴訟文書直接送達受送達人的壹種送達方式。

2.委托服務;是指承辦案件的公安司法機關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公安司法機關代為送達收件人的壹種送達方式。

3.郵寄送達;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將訴訟文書通過郵局以掛號信方式送達收件人的壹種送達方式。

調解的開始:無論適用什麽程序和階段的法院調解,都是以兩種方式開始的:壹是從當事人的申請開始;二是法院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後,根據職權主動調解。法官這壹階段的主要工作是征求雙方當事人是否願意調解的意見,說明調解的好處、要求和具體做法,告知相關的訴訟權利和義務,並以簡單的方式通知當事人和證人到庭,為調解做準備。

調解終結:調解終結包括兩種情況:壹是因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而終結;壹是因為調解失敗,沒有達成調解協議而結束。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審查調解協議。雙方自願達成的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認可。調解協議依法成立後,應當制作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簽字;對於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調解協議,書記員應當在筆錄中註明,並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經審查,發現調解協議內容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人民法院不予認可。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協議不被人民法院認可的,人民法院應當終結調解程序,恢復審理,並及時作出判決,但不得久拖不決。

法院在案件中優先考慮調解。調解可以由當事人申請啟動,也可以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後,由法院依職權主動調解。調解可以因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而終結,也可以因調解失敗或者調解未達成協議而終結,調解書可以直接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