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卡在身上的錢沒了,銀行全責。銀行作為發行銀行卡的專業金融機構,有保障儲戶存款安全的義務。由於銀行疏於維護銀行卡和ATM機的安全管理,其ATM機無法識別假卡,導致儲戶銀行卡內資金損失。銀行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儲戶壹切經濟損失。
二是在消費過程中,店員竊取卡片信息,使銀行卡被盜刷:對於儲戶來說,正常在相應的消費場所刷卡,但銀行卡信息和密碼被犯罪嫌疑人惡意竊取。此時,銀行卡信息和密碼被盜的過錯應歸咎於商家的管理疏忽,儲戶本人沒有過錯。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即使因第三人責任違約,合同當事人即銀行也應承擔違約責任,即銀行應對其錯誤付款造成的損失承擔全部責任。當然,被告賠償損失後,有權要求相關責任方對其損失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將銀行卡給自己熟悉的人使用導致被盜:儲戶和銀行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銀行應確保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儲戶對銀行賬戶信息和密碼保管不慎,加上銀行的安全系統不能正確識別偽卡,導致存款被盜,雙方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儲戶賬戶裏的存款被人用偽卡取走,主要是銀行沒有盡到保護儲戶存款和交易的義務,沒有識別偽卡。銀行對儲戶存款被盜存在重大過錯,應承擔違約責任。但嫌疑人在制作偽卡時需要獲取卡內的賬戶信息,在ATM機上取款還需要密碼。儲戶的銀行卡密碼是儲戶自己設置的,他也有義務妥善保管銀行卡、密碼等賬戶信息。儲戶將銀行卡和密碼交給自己很熟的人,違反了儲戶與銀行之間不得轉讓、出借銀行卡的約定。儲戶沒有妥善保管銀行賬戶信息和密碼也是銀行卡被克隆的原因之壹。所以儲戶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法律依據《電子銀行管理辦法》
第八十九條金融機構提供電子銀行服務,對因電子銀行系統存在安全隱患、金融機構內部違規操作等非客戶原因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