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十六條網絡約租車平臺公司應當通過其服務平臺以顯著方式告知駕駛員、車主、乘客等個人信息的收集、使用目的、方式和範圍。未經信息主體明確同意,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將前述個人信息用於其他業務。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收集駕駛員、車主和乘客超出提供網約車服務必要範圍的個人信息。
第三十七條網約車平臺公司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有關規定的,由網信部門、公安機關、通信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網約車平臺公司、網約車駕駛員非法使用或者泄露車主、乘客個人信息的,由公安、網信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處以2000元以上65438元+0萬元以下罰款;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