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違法建築的認定標準
1,是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含鄉村規劃許可證)而擅自施工的;
2、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含鄉村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
3、未經批準或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
4、是否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在農用地、林地等非建設用地上進行建設;
5、非法轉讓、買賣、出租或者變相買賣、出租建設用地的;
6.無法提供職能部門或住建局出具的允許施工的其他書面材料;
7.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有關規定。
所謂“違法建築”,從字面上看是指違反法律規定修建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工程設施;“違反規劃的違法建築”是指違反規劃管理法律法規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工程設施。
二、違法建築的危害
1,違章建築通常都是暗搶,時間倉促,施工人員水平參差不齊,房屋質量得不到保證,存在巨大的安全隱患,時刻嚴重威脅著居民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影響了城市和村莊建設的規劃和實施,影響了市容市貌,與優美的城市環境不相協調,增加了今後改造建設的成本。
2.影響了政府的威信和形象。存在惡性循環,引起連鎖反應,導致違章建築泛濫,後患無窮。
3.不拆除違章建築將嚴重影響新項目按計劃實施。同時,很多新建的違章建築因為不符合規劃和國家規範的要求,必須拆除,這是很可惜的。造成土地和資源的浪費。
4.激化社會矛盾。個人花錢建私房,有的往往傾其所有投資。壹旦他們不得不被無償拆遷,他們將血本無歸;部分房屋違法建設對周邊住戶和單位造成影響,不利於社會穩定。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67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違反農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的,適用本法關於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規定。
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應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忠於職守,秉公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