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買賣雙方初步達成意向,買方支付定金;
3.簽訂銷售合同、申請貸款和支付首付款;
4.繳納相關稅費並辦理產權過戶;
5.結算物業管理的水電費用;
6.買方支付剩余房款;
7.轉動鑰匙並完成交易。
如何辦理房屋過戶
1簽訂合同
房地產買賣、交換、贈與或者清償的,轉讓當事人應當簽訂房地產轉讓合同。
2.轉移申請
房地產轉讓當事人應當在簽訂轉讓合同或者合資、合作、兼並、合並合同等法律文件後,向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申請轉讓。
3.價格申報
雙方應在房屋買賣、交換、贈與或償還債務合同簽訂後30日內,持房地產權屬證書和當事人的合法證明向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如實申報轉讓房地產的交易價格。
4.所有權轉讓申請
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轉讓人轉讓申請之日起5日內書面答復申請人,不符合規定條件或者程序的,作出不予轉讓的決定,並書面通知轉讓人。
5.繳納稅費
房地產轉讓當事人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繳納相關稅費。
6.變更登記
符合過戶條件的,由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將過戶文件移交房地產管理機構,由房地產管理機構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7.申請搜查令
辦理上述手續後,由房地產管理部門出具過戶單,雙方憑過戶單辦理房地產權屬證書。不動產登記機構將於15完成不動產權變更登記並制作不動產權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三十七條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出售、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讓給他人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壹)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條件的;
(二)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
(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五)權屬有爭議的;
未依法登記並取得權屬證書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壹)已經按照出讓合同的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項目的,超過開發總投資的25%,屬於成片開發用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房地產轉讓時房屋已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
第四十條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轉讓的,受讓人應當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手續,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審批時,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決定不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手續的,轉讓人應當將房地產轉讓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按照國務院的規定作其他處理。
第四十壹條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合同應當載明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
第四十二條房地產轉讓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隨之轉移。
第四十三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後,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原土地使用者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後的剩余使用年限。
第四十四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後,受讓人改變原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經原轉讓人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並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四十五條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已繳納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根據商品房預售情況,開發建設投資已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並已確定建設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書。商品房預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商品房預售所得款項必須用於相關工程建設。
第四十六條商品房預售時,商品房預購人將所購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再次轉讓的,由國務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