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是解除勞動關系的壹種證明,是法律要求的書面證明。這也是勞動關系已經終止的證據。除非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否則解除合同是違法的。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時,即達到法律規定的條件時,勞動者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無需雙方協商壹致或征得用人單位同意。具體而言,可分為提前通知撤銷和立即撤銷。兩種情況下,(1)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2)立即解散。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這種情況屬於立即解除,無需提前通知用人單位即可立即解除。對於上述員工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員工無需支付違約金,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