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感謝各位領導和同事這段時間的教導和關心。同時,我也非常感謝大家對我工作的大力幫助和信任。在公司的這段經歷對我來說非常珍貴。
無論將來什麽時候,我都會為曾經是公司的壹員而感到榮幸。我相信在公司的這段工作經歷將會是我壹生中非常重要的壹部分。
再次對辭職給大家帶來的不便表示歉意。我會盡力做好辭職前的壹切交接工作。同時希望公司能同情我的個人現實,批準我的申請。
擴展數據:
離職註意事項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註:勞動者因單位過錯提出解除合同時,最好在辭職通知中列明單位的過錯內容,否則可視為第37條的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