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在去勞動監察大隊或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前,就此事進行電話錄音,註明同意解除合同的具體時間和簽字認可的人。
在這種情況下,壹旦仲裁或訴訟真的發生,手頭就會有證據支持。
以下是我咨詢公司法務部工作人員後給妳的回復。。。看到妳問別人的問題,意味著妳申報的單子最終會交給貨代,所以貨代也有責任。貨代有義務審查所有報關文件。
公司只能要求他在公司規章制度範圍內承擔責任。顯然,解除勞動合同也是承擔責任的壹種方式。因此,我認為妳離職後要求賠償所謂的損失是不合理的。只有當妳違法時,公司才能報警。妳的行為最多是失職,並不違法。妳只是在工作中犯了錯誤,給公司造成了損失,而與此相關的是《勞動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