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罵他人可能構成侮辱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但需要註意的是,壹般的辱罵行為侵害了對方的名譽權,構成民事侵權責任。應當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如手段惡劣,侮辱後果嚴重(如受害人不堪羞辱而自殺,因羞辱導致精神障礙等。),且多次侮辱的,構成侮辱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二、侮辱罪的構成要件
(壹)客體要素
本罪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和名譽。人格尊嚴權和名譽權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公民。“所謂人格尊嚴,是指公民基於其所處的社會環境、地位、聲望、工作環境、家庭關系等客觀條件,對自己或他人的個人價值和社會價值的理解和尊重。
所謂名聲,是指公民在社會生活中獲得的名望和聲譽,是社會對壹個公民在社會生活中的品德、才能和信譽的評價。所謂名譽權,是指以名譽的維護和安全為內容的人格權。
本罪的客體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單位。侮辱法人和其他團體、組織不構成侮辱。在公共場所焚燒、損毀、塗劃、玷汙、踐踏國旗、國徽,侮辱中國人民國旗、國徽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和《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本罪客觀上表現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開貶低人格、損害他人名譽的行為,情節嚴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壹十條
民事主體的人格權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和婚姻自主權。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