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150條,公安機關作出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將處罰情況和執行地點通知被處罰人家屬。被處罰人拒絕提供家屬聯系方式或者有其他無法通知情形的,公安機關可以不予通知,但應當在決定書中註明。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況外,應當在24小時內將拘留的原因和拘留的地點通知被拘留者的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71條,公安機關逮捕人時,必須出示逮捕證。逮捕後,除有礙偵查或者不能通知的情形外,應當在24小時以內將逮捕的理由和拘留的地點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4.《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08條規定,拘留後,應當在24小時以內制作拘留通知書,送達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所在單位,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不發通知書:
(壹)同案犯罪嫌疑人可能逃逸、隱匿、毀滅、偽造證據的;
(二)不講真實姓名和住址,身份不明的;
(三)其他阻礙調查或者無法通知的。
上述情況消除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如果在二十四小時內沒有通知,應當在拘留通知書上註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