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壹)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
擴展數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網絡服務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采取改正措施後拒不改正,造成用戶公民個人信息泄露,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六條之壹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改正後拒不改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壹)導致大量非法信息傳播;
(二)造成用戶信息泄露,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造成刑事案件證據滅失,情節嚴重的;
(4)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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