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電話傳喚是壹種口頭通知。
3.如果是違法行為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警察應當采用“傳喚證”或者“傳喚證”的方式進行強制傳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七條第二款,傳喚、強制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強制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24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