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三)項明確規定“駕駛機動車不得有下列行為:撥打或者接聽手持電話”,違者罰款200元,扣2分。以下6種違法駕駛行為將被罰款:1,接手機發短信:罰款100元,記2分。2.補課:罰款100元,記2分。3、吃零食:罰款100元,記2分。4.不系安全帶:罰款200元。5.超編:罰款100元。6.遮擋、汙損號牌:罰款200,計12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駕駛機動車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車門和車廂未關閉時行駛的;
(二)在機動車駕駛室前後窗懸掛或者放置妨礙駕駛人視線的物品;
(三)撥打和接聽手持電話、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4)下陡坡時關閉發動機或空擋滑行;
(五)在道路上拋擲物品;
(六)摩托車手離開車把或者在車把上懸掛物品的;
(七)駕駛機動車超過4小時不停車或者停車不足20分鐘的;
(八)在禁止鳴喇叭的區域或者路段鳴喇叭。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及時糾正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根據事實和本法的有關規定處罰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情節輕微,不影響道路交通的,指出違法行為,口頭警告後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