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三種理解:
1,是否“擇校”。
“選擇學生”的必要條件是“選擇”的操作或動作,只要是“選擇非教育部門指定的普通高中”,即選擇的學校不屬於“教育部門指定的普通高中”,無論分數高低,都屬於“選擇學生”。
2、根據分數(年級)確定是否是“擇校”。
與所有高中官方和招生人員的理解壹致,即壹所高中當年招生總數的70%是統招生,30%是擇校生;根據中考成績,錄取到學校的分數較高的學生70%由統招錄取,分數較低的學生30%為擇校生,與是否存在“擇校”行動無關。
3.是對“擇校生”完整正確的理解。
擇校生是指初中畢業生未達到學籍所在高中錄取分數線,被要求選擇非教育部門指定的普通高中的學生。這些學生除了要繳納正常的學費、課本費等費用外,還要按照培養成本壹次性繳納擇校費。
擴展數據
只有貫徹新修訂的《義務教育法》,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逐步消除人為拉大校際差距的做法,才能真正從源頭上解決義務教育中的“擇校”問題。
1,全面落實經費保障機制,不斷加大薄弱學校改造力度。
辦好每壹所學校,是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義不容辭的責任,也是解決“擇校”問題的根本手段。當務之急是在義務教育經費投入上特別重視對薄弱學校的支持,設立薄弱學校建設專項資金,優先用於薄弱學校建設和保障重點,努力縮小義務教育學校之間的差距。
2.加快建立教師交流制度,努力促進教師資源均衡配置。
“選學校”很大程度上就是“選老師”。因此,加快建立教師交流制度,平衡教師資源配置,是解決“擇校”問題的關鍵環節。隨著“地方負責、分級管理、以縣為主”的義務教育管理體制的實施,特別是教師管理權限從縣(市、區)的接收,為縣(市、區)級教育行政部門推進教師交流制度的建立創造了條件。
3.積極探索招生方式改革,有效發揮政策調節和引導作用。
為體現義務教育公平公正原則,緩解“擇校”壓力,在貫徹新修訂的《義務教育法》,堅持義務教育“免試就近入學”原則的基礎上,改變單純依靠“電腦派位”的做法,積極探索完善優質初中招生辦法改革。
鑒於高中招生辦法對義務教育學校的直接影響,要繼續關註高中招生辦法改革實驗,鼓勵優質高中部分招生指標按壹定比例分配給初中,淡化學校之間的競爭。
(1),初中招生指標按比例分配。部分地區將做得好的初中招生指標全部或部分按小學在校生數比例分配給附近小學,以完善選送程序,增加透明度,實施社會監督。
(2)高中招生指標與初中辦學水平掛鉤。高中通過實行中考指標分配與初中辦學水平綜合評價結果掛鉤的辦法,逐步降低擇優生比例,擴大定向分配生比例,以改善薄弱學校生源狀況,淡化考試競爭,建立公平合理的競爭機制。
隨著新修訂的《義務教育法》的頒布實施,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逐漸成為全社會的意識。在這樣的法律環境和政策背景下,逐步化解義務教育“擇校”矛盾是壹個非常有利的機遇,但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從根本上解決“擇校”問題,仍然任重道遠,任務依然十分艱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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