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籌全區數據資源管理。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數據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擬訂全區數據資源和電子政務發展規劃、計劃、政策措施和評價體系並組織實施。研究數據資源管理的重大問題並提出建議。
組織實施國家和地方數據技術標準;制定數據資源采集、存儲、使用、開放和共享的標準和規範,並監督實施。
深化數字化改革,落實支撐數字化改革相關信息系統建設任務,服務支撐黨政機關全面智慧治理、數字政府、數字經濟、數字社會、數字法治等各領域數字化改革。
負責全區基礎數據庫、政務數據和綜合智能公共數據平臺的建設和管理;組織協調全區項目、應用、數據、組件、雲資源的目錄制定、采集管理、整理利用、共享開放等工作。
負責指導和推動公共數據的研究和應用,促進各領域數字資源的開發和應用,推動全區大數據產業的發展。負責政務和公共數據安全體系建設,組織實施政務數據、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安全工作,負責采集數據的安全工作,加強對全區各部門重要信息系統和信息網絡安全工作的指導和協調。負責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的管理和績效評價,並組織實施重大數字化項目。
負責政府門戶網站的建設和管理,對全區電子政務建設和部門政府網站建設進行指導、監督和評估。
負責全區數字資源和政務信息化領域的對外交流與合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全區大數據和政務信息化人才培養工作。
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強化服務支撐政府數字化改革,開展政府數字化、城市數字化,著力構建以數字化為引領、大數據為支撐的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責任擔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制度,並指定機構(以下簡稱政府信息公開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開機構的具體職能是:
辦理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維護和更新本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
(三)組織編制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
(四)組織審查擬公開的政府信息;
(五)本行政機關規定的其他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職能。
第五條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堅持公平、公正、合法、便民的原則,以公開為規範,以不公開為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