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建設,是指前款所列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的建設活動。第三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安全的監督管理。
應急管理部應當對建築施工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第四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建築安全監督機構實施監督管理。
建築安全監督機構應當配備專業人員和必要的設備設施。第五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築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制度和建築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根據建築工程特點建立健全應急救援組織和救援網絡。第二章總則第六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監測單位、檢驗檢測單位以及其他與建築安全有關的單位,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和義務,確保建築安全。
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應當在其相應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活動。第七條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在分包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第八條施工現場應符合下列要求:
(壹)封閉管理,圍欄、圍墻應符合相關要求;
(二)落實粉塵、噪聲、振動、廢水和固體廢物汙染防治措施,減少其對環境的汙染和危害;
(三)在醒目位置設置規範的安全警示標誌,在工程危險場所采取隔離防護措施;
(四)施工作業區與辦公生活區分開設置,生活區設施符合安全衛生要求;
(五)主要出入口、主要施工道路、外腳手架底部和主要材料堆場地面應當硬化,並配備排水設施;
(六)未按規定安裝在線視頻監控的。第三章施工單位安全管理責任第九條施工單位從業人員100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不足100人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第十條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施工安全責任:
(壹)不得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施工單位;審查施工單位的安全技術措施,與施工單位簽訂安全協議,明確責任。
(二)應根據建設項目的特點,建立相應的安全技術防護措施。安全技術防護措施費用應當在工程施工招標中單獨列出,不得作為投標條件。
(三)工程開工前,對建設用地設置符合規定要求的圍欄。向建設單位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地下管線信息,組織勘察設計文件的安全技術交底。
(四)根據國家工程建設工期定額,確定合理的工期,並不得幹擾建設單位的正常施工活動。
(五)不得指導施工單位購買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安全防護用具。第四章施工單位的安全管理責任第十壹條施工單位承接工程業務,應當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資質和條件。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建築安全生產知識,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施工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培訓,未經培訓或者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作業。第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和責任體系。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項目負責人對建設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本單位和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職責。第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保障施工從業人員的勞動安全,依法為施工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按規定配備勞動防護用品,並采取措施防止職業危害。
施工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