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程序:
1.舉報投訴的受理:舉報投訴信件或上級部門及其他部門交辦、轉辦的信件,由投訴處理人員拆封登記;對於上訪者或咨詢者,先填寫《信訪登記表》或《咨詢登記表》。因同壹事由發生5人以上集體投訴的,應當推選1至5名代表,並填寫授權委托書,全體人員在授權委托書上簽字。投訴人提供的資料不符合要求的,接待人員應當告知投訴人補正;對於不屬於勞動保障監察範圍的投訴,告知投訴人向有關部門反映;對屬於勞動保障監察範圍但不屬於勞動監察機構管轄的投訴,告知投訴人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監察機構提交。
二、審查受理或登記:
在拆封和登記時,應檢查舉報投訴的信件。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函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依法受理。符合立案條件的信訪投訴,應當自收到投訴文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依法受理。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投訴,自收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投訴人(姓名、地址不清的除外)。
第三,分流:
接待人員根據舉報和投訴對案件進行分類,並做出相應的分流處理:
1.舉報案例(如拖欠工資、未辦理用工手續、未簽訂勞動合同、加班加點、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收取押金、非法使用童工、侵害女職工或低收入者特殊勞動保護權益等。)填寫《群眾來信來訪處理單》並上報審批後,由勞動監察大隊進行調查處理。
2.勞動爭議案件(如工資支付爭議、勞動合同爭議、辭職或辭退或解聘爭議、工傷待遇爭議以及經濟補償、賠償和違約金爭議等。)可以進行行政調解。對事實不清或者無法調解或者當事人不願調解的,應當告知投訴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仲裁機構提出仲裁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