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件事發生在1999,當時我是壹名剛加入晚報壹年的新記者。
壹天,讀者熱線傳來壹條新聞線索,壹個女孩來到報社登廣告尋找壹名事故目擊者。
我要求她接受采訪。那個二十出頭的女孩坐在我對面,講述了她的故事:
“那天我騎車經過壹個公交車站,看到壹位六七十歲的女士下了車。當她下公共汽車時,她失足跌坐在地上。看到沒有人幫助她,我架起自行車,好心地去幫助她。阿姨說她的腳疼得走不了路,我帶她去了醫院。她家人來了之後,我姑姑說我打了她,讓我賠償醫藥費。”
當女孩講述時,她的語氣很平靜,但並不太激動。
“所以我來到報紙上刊登廣告,並在現場收集證人,以證明我的清白。”
嗯,整個過程和2006年發生在南京的“彭宇案”壹模壹樣。當然,我當時並不知道幾年後類似的案件會轟動全國。
女孩說,事情發生後,處理糾紛的交警覺得“胳膊肘總往大媽身上拐”。“雖然沒有確鑿證據,但在調解過程中多次要求她承擔主要責任。”另壹種理解是“原來阿姨的孩子在政府機關工作”是公務員。她懷疑在交警不作為的背後,有人利用關系擺平了這件事。
所以她不能接受暗箱操作,要把這件事擴大化,“讓看到事件真相的人出來為自己作證”!
聽完女孩的解釋,我內心的正義感燒紅了。“如果這是真的,人們的心太可怕了。以後還有人敢幫助老人嗎?”
當然,作為壹名負責任的記者,我不能有失偏頗。我還想采訪事件中的另外兩位當事人。
我首先找到了負責處理“事故”的區交警大隊。接待我的辦案民警沒有正面回應。“事故還在處理中,具體情況不予透露。”
我又聯系了受傷阿姨的女兒。
她幹脆拒絕了我的采訪請求。“該說的話我媽都跟交警說了,壹切以交警為準。”
幾天後,我的報道出了街,成了這個城市的新聞頭條。雖然我在采訪過程中有壹定的傾向性,但我盡力客觀地描述了事件,並記錄了三方的不同陳述(當然,由於警方和傷者家屬不配合采訪,文章的很大壹部分是關於女孩的陳述)。
最後,呼籲看到該事件的市民與我們或處理該案件的交警聯系。
接下來的幾周,讀者來信如雪片般飛來,大多是譴責阿姨的“碰瓷”行為,鼓勵女孩們勇於冒險,戰勝黑暗。
看完這些信,心裏還是欣慰的,但又隱隱有些擔心。“如果沒有證人作證,我跳進黃河真的洗不掉。”
最後,壹名證人站了出來。
這壹次,女孩被冤枉了,對嗎?
劇情在這裏有壹個180度的反轉。
有兩名目擊者站出來作證,壹名是當天在公交車站等車的老師傅,另壹名是幫忙送阿姨去醫院的武警戰士。
他們倆都毫不含糊地證明,確實是女孩的自行車把她姑姑吊了下來。
老師傅說:“小姑娘壹開始並沒有停下來。我喊她打人了,旁邊的人趕緊制止了她。”
事後,也是女孩推著自行車,武警戰士扶著後座的大媽去了醫院。
交警的鑒定也在這個時候出來了,女孩的自行車有和阿姨刮擦的痕跡。
現在證據確鑿。
這個女孩也很膽小。
事後我才知道“去報社找記者,把水攪渾”是女孩和男人的主意。
壹廂情願的想法是:證人真的出來作證會這麽巧嗎?在大吵大鬧之後,傷者家屬會在輿論壓力下選擇聽之任之,草草了事。
好在“天網恢恢,疏而不漏”,真兇終於被壹網打盡。她也是壹個“不作死就不會死”並成功地死去。
後來,我寫了壹份關於後來發生的事情的報告。遺憾的是,這篇文章的反響遠不如第壹篇。這也正應了那句老話:好事不出門,壞事傳千裏。
用傳播學的理論來解釋,這是因為人們對負面信息的反應遠遠更強烈。
事後思考:
首先,我出了壹身冷汗。幸運的是,第壹份報告沒有帶來太多的情緒,並試圖客觀地反映三方的意見。我也很感謝晚報的老編輯平日裏的檢查和反復指導。評論要有立場,報道只能講事實,力求客觀。新聞媒體是具有重大影響力的公共工具,因此禁止將公共工具用於私人用途。
但第壹次報道還是給傷者家屬帶來了困擾。我後來才知道,那個女孩拿著報紙去了受傷女兒的辦公室大吵大鬧。
第二,政府部門對待新聞媒體的態度應該更加冷靜和靈活。
不打不相識,因為報了這個,我和交警大隊的隊長們成了朋友。隨後,他還批評了處理此案的警察。當他第壹次聯系記者時,他不應該擺出壹副“拒人於千裏之外”的姿態。
第三,遇事冷靜,不要急於下判斷,也不要給人貼標簽。妳所看到的、聽到的和想到的可能不是全部真相。
事實往往不像人們想當然的那樣簡單明了。
十年飲冰難涼血。
但冷靜的大腦往往比澎湃的血液更重要。
獨立思考,不要人雲亦雲。